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31號
原 告 葉清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統徵信公司、 詹榮隆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