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61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林明雄
一、上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柏蒼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
  (即102年度司促字第11156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05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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