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交簡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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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交簡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9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勝忠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
行以下關於「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
車牌號碼000-000號」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勝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
逸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惠鈴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