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2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介南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續字第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有公共危險(酒後駕車)前科(非累犯),其曾為臺北市○○區○○○路○○號12樓之3「知見旅行社」之特約導遊,於民國97年間與旅行社因佣金問題產生爭執,迄今仍未完全解決,導致甲○○心生不滿,詎甲○○偕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許姓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於
98年4月15日下午2時30分許,至上開旅行社後,直接進入該旅行社董事長乙○○之辦公室,由許姓男子拍辦公桌,詢問乙○○是否承認積欠甲○○債務,並向乙○○恫赫稱:「我是黑道的法律顧問,你承認有承認的方法,不承認有不承認的方法,我要讓你在臺灣開不成旅行社,也可以馬上叫兄弟上來把公司砸了」等語,甲○○則在一旁坐著未表示反對或制止之意,惟當時在場之旅行社員工丙○○已撥打電話通知律師前來,甲○○與許姓男子隨即動身離去,甲○○復承繼前開恐嚇之犯意,於走出董事長辦公室時,站在辦公室門口揚言:「我下次來就不是這樣了」等語。甲○○及許姓男子即以上述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乙○○,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乙○○之安全,嗣經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甲○○於警、偵訊之供述,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得採為證據。
二、證人乙○○、丙○○、丁○○、 陳建瑜 於本院具結之證據,與其分別於警、偵訊(具結)之供述大致相符,渠等所供自得採為證據。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所明定。證人乙○○、丙○○、丁○○、 葉湘倪 、陳建瑜分別於警、偵訊之供、證述,被告於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上開人等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核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得為證據;證人乙○○於警訊之供述本院認為適當,依上述規定,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間,偕許姓男子至知見旅行社商談佣金問題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伊係以平和心情前往,要求告訴人請律師過來解決,偕同許姓男子前往僅係與許姓男子不期而遇,並未提及黑道法律顧問等語,且所謂「下次見面就不是這樣」係指下次在法院見面,並無恐嚇意思云云。惟查: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迭於警訊、偵訊(具結)及本院審理(具結)時證稱:「當時他(甲○○)對我說之前訴訟部分,起訴書中因不起訴案件是刑事部分,當時李、許並揚言對我出言說『刑事是刑事、你還要給我44萬新臺幣,你承認要再給我44萬,我有你承認的作法,你不承認我有不承認的作法,我可以叫黑道兄弟到這裡砸了你辦公室,你以後更別想在臺北開旅行社』, 李國偉 離開時另揚言稱『我下次再來就不是這樣子』,造成我身心恐懼,感到非常害怕。」、「98年4月15日14時30分在臺北市○○區○○○路○○號12樓之3,甲○○帶了一個男子,頭髮不多,年紀大概50歲左右,帶了一根像雨傘的東西,有沒有戴帽子我不記得了。兩個人直接進來我的辦公室,然後丙○○有跟進來。我不認識的那名男子就問我有沒有欠甲○○錢,我就說沒有。吵了一陣子後,那名男子就要我給甲○○40萬元。我說我沒有欠他錢為何要給他,那名男子就說你承認也要給,不承認也要給。之前我們有上過法庭,刑事部分也說我沒有欠他錢。但那名男子就拍我桌子,說一些我聽不懂的閩南語。他說那個判的是刑事,我現在說的是民事,你給有給的方法,不給有不給的方法,我就說我要找我的律師,那名男子就說他也是律師,是黑道的法律顧問,你叫你的律師來沒關係。我就請我的律師幫我報警。然後之後那名男子就說:你是香港人,我要讓你在臺灣開不成旅社。後來又撥他的手機,說要馬上叫兄弟來把這裡砸了。這名男子講話的時候,甲○○就坐在旁邊聽,沒有制止。因為我跟律師有通電話報警,他們走到門口停下來,甲○○就回頭跟我說,我下次來就不是這樣了。他們走之後沒多久,警察就來了。...那名男子跟我講上述那些話時我很害怕。」、「(是否知見旅行社負責人?)是。(被告是否曾經擔任知見旅行社特別導遊?)是。(在97年間被告與知見旅行社之間是否有因傭金問題發生爭執?)是。(被告是否認為知見旅行社有積欠他傭金?)是,他那天上來跟我要40萬。他認為旅行社欠他40萬傭金。(98年4月15日下午2時30分左右,被告是否有與一位許姓男子到旅行社你的辦公室?)是。(當時只有你一人在辦公室?)我的員工都在。當時有
8、9個員工在隔壁的辦公室,我的辦公室只有我,員工都在隔壁辦公室。(請把當天被告跟許姓男子進入你辦公室之後所發生的事情,他們說了什麼話,請敘述。)當時他們很氣勢洶洶進入我的辦公室,他們先進去我才進去,丙○○先跟進來,許姓男子問我有沒有欠被告錢,我說我沒有欠他錢,我說在這之前我們在地院有打官司,當時我是不起訴,我有法院不起訴處分書,許姓男子說這是在臺灣,判決那是刑事判的,我們追你的錢這是民事的事情,你承認有承認的作法,不承認有不承認的作法。他講話的過程中有拍我的桌子,他的語氣很兇,我叫丙○○幫我打電話給我的律師,律師在電話中問我誰來找我,我跟律師說被告跟一個男的上來找我,許姓男子在旁聽到我與律師的通話,就說你叫律師過來,你告訴你的律師我是黑道的法律顧問,後來律師就幫我報警。後來我們有一位男員工叫 賴琪玄 進來說你不能敲桌子,許姓男子就出去大廳後又回來,進來又說你到底給不給錢,中間還有說一些摻雜國語和閩南語的話,吵了一陣他們二個人一起走了,走的時候許姓男子在我辦公室說,你是開旅行社的,我會叫你開不下去,後來走到大廳時,他又說我等下叫兄弟上來把你的辦公室砸了,然後就撥行動電話,後來不知是被告還是許姓男子說我下次來就不是這樣了。(你剛才所說在你辦公室裡面所發生的事情,還有許姓男子所說的話,有無其他員工聽到或看到?)丙○○一直在我的辦公室內,沒有離開。期間許姓男子問丙○○說你是誰,你出去,但丙○○就是不肯出去。我當時很害怕。(所以如你所述,丙○○從一開始跟你進辦公室到被告他們二人離開?)對。(除你前述說在員工辦公室你不記得是被告還是許姓男子有說下次來就不是這樣子這句話之外,被告在你的辦公室內有無說什麼恐嚇你的話?)他都沒有說。(當時他有無什麼動作?)沒有,他只是坐在旁邊。(被告與許姓男子到你辦公室找你要錢,他有無跟你說,許姓男子跟他是何關係?或者你有無問他?)沒有,我也沒有問,他沒有說他們倆是什麼關係,我當時很害怕。(當時旅行社裡面總共有幾個員工?幾男幾女?)我的印象是有一位男的賴琪玄和丙○○在,其他都是女生,另還有一個男的員工出去辦事不在。(被告與許姓男子如何進入你的辦公室?)我當時是在大廳,他們直接進來,我看他們進來氣勢不好,因為我的員工都在工作,所以就進去我的辦公室。(被告當天說他要拿40萬,還是說你積欠他40萬?)他當天是說我最少要給他40萬。(被告是否有表明你欠他的債務是多少?)他是說我最少要給他40萬。(你為何認為需要報警?)許姓男子當天很兇,而且他說要砸我的辦公室。他說我承認有承認作法,不承認有不承認的作法,我很害怕,聲音也很害怕,是律師幫我報警,我認為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而且許姓男子說等下會有人來砸我的公司,他們走不到五分鐘,陳律師那裡的助手郭小姐就來了,警察也來了,樓下的保全人員也來了,我就到警局作筆錄。我們都很害怕的在討論這件事情。」、「我以人格擔保,我當時很害怕,警察跟我說很多證人都是你們公司的人,法院未必會聽,但我只能訴諸法律,我確定姓許的男子當時有說要找兄弟把我的辦公室砸了,不要讓我在這裡開下去。」等語(參偵字卷第8頁、偵續卷第40至41頁、本院98年12月14日審判筆錄第4至8頁及本院98年12月28日審判筆錄第9頁)綦詳,並經當時在場之證人丙○○迭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稱:「98年4月15日14時30分在臺北市○○區○○○路○○號12樓之3的知見旅行社,我看到剛在庭上的被告跟另外一個戴帽子的中年男子,自稱姓許,直接到董事長乙○○的辦公室,因為他們聲音很大聲又闖進來,我就跟著進去董事長的辦公室,看到另外一個男子拍乙○○的辦公桌,問乙○○承不承認欠甲○○的錢,然後另外一個男子看到我就叫我出去,我說我不會走,他們又問我認不認識一個叫華哥的人,我說我不認識,他又問我可不可以把這件事承擔起來,我就問他你是誰,他說他是法律顧問,我就馬上打給我們的律師,另外一個男子就說:跟他講我是黑道的法律顧問。又跟乙○○說:你承認有承認的方法,不承認有不承認的方法。還揚言說要讓乙○○在臺灣開不了旅行社,也可以馬上叫兄弟上來把公司砸了,這個是在辦公室講的。講完之後那個許姓男子還拿著雨傘揮來揮去,甲○○則坐在辦公室裡。許姓男子講那些話的時候,甲○○坐在旁邊聽著,沒有制止或反駁。他們又進去問一次乙○○有沒有欠錢,乙○○說沒有欠過他們錢,許姓男子就拉著甲○○走到外面,對我們說下次來就不是這樣了。他們下去之後,警察就上來了。他們說要叫兄弟來砸公司時,我們在場的員工都非常害怕。」、「(98年4月15日下午2時30分你人在哪裡?)在知見旅行社。(為何會在知見旅行社?)因為乙○○是我們公司集團董事長,她來視察臺灣知見業務,我是陪同乙○○從香港來臺灣視察,所以我那天人才會在那裡。(當天你是否有看到被告與一位許姓男子到旅行社乙○○辦公室向乙○○要積欠的傭金?)有。(當時被告與許姓男子和乙○○在何處討論傭金問題?)在乙○○辦公室,我人也在。(你在辦公室待多久?)從頭到尾。就是當有人吵吵鬧鬧進入董事長辦公室時,我就馬上跟進去,看看發生什麼事情。我是一開始就進去。(請說明從你進去乙○○辦公室到他們二個人離開你所聽到或看到事情?)當時被告和許姓男子吵吵鬧鬧進去乙○○辦公室,我就跟進去看,看到戴帽子那個許姓男子拍桌子,然後他問乙○○欠甲○○錢怎樣,我站在乙○○旁邊,他就問我是誰,叫我出去,我說我不會離開,然後他問我可不可以承擔這件事情,我說有什麼事你就說,他說他是甲○○的法律顧問,我就直接打電話給我們公司的律師,因為他說他是法律顧問,他們之前有官司在打,我就直接打電話給我們公司律師,許姓男子在我打通電話時與律師通電話時說他是黑道的法律顧問,叫律師過來,同時甲○○和乙○○在爭吵,我就關上電話。然後許姓男子又再跟乙○○說你承認有承認的作法,不承認有不承認的作法,他說他們可以叫兄弟上來把公司砸了,讓乙○○在臺灣無法開旅行社,然後就作勢打電話,我就再打電話給律師,我把電話拿給乙○○,讓他跟律師講,在乙○○和律師講電話時,被告和許姓男子出去大聲講話,後來又走進來,後來又跟甲○○走出辦公室,我跟著出去,乙○○在董事長辦公室內,甲○○就看著所有的員工說下次我們上來我們就不是這樣,然後就走了。(當時許姓男子有無問你是否認識叫華哥的人?)有,他有問過。(你在偵訊時說許姓男子在乙○○辦公室裡面說要叫兄弟上來把公司砸了,講完之後有拿雨傘揮來揮去?)有,他是在外面大的辦公室揮來揮去,(剛才證人乙○○說,許姓男子講他是黑道的法律顧問,這句話是乙○○跟律師通電話講的,你剛才說是你跟律師通電話時講的,究竟他是何時講的?)就是在我跟律師通電話之後,把電話拿給乙○○,讓乙○○跟律師講話過程中,許姓男子有講這樣的話。(你剛才所說許姓男子所說的那些恐嚇的話,當時甲○○在做什麼?)他坐在那邊沒說什麼。...(你當時對許姓男子的話是否會覺得害怕?)會,他說要砸公司,因為我們是香港來臺灣做生意,從來沒有碰到這種問題,所以馬上打電話給律師。(你覺得很害怕為何沒有想到要報警?)他一開始說他是被告的法律顧問,所以我才會打給律師,後來許姓男子說他是黑道的,我們才覺得害怕,才打電話請律師報警。(當時乙○○和律師通話時,當時被告或許姓男子有無說什麼?)許姓男子說他是黑道的法律顧問,請我們律師過來,乙○○就把許姓男子講的話跟律師說。(律師當時有無聽到什麼話?)我不清楚律師聽到什麼。(許姓男子說黑道法律顧問的話之前你把電話給乙○○還是之後?)就是在這個過程中間,我剛才已經說過。(乙○○與律師講話語氣為何?)他很害怕。」等語(參偵續卷第26頁、本院98年12月14日審判筆錄第9至14頁)屬實,又經證人即知見旅行社經理丁○○迭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看到甲○○背著包包拿著雨傘,另外一個人戴帽子拿雨傘,我們小姐有要找誰,他們沒回答就直接進董事長的辦公室。我就聽到吵雜的聲音,但看不到,有聽到拍桌子的聲音,吵架的內容大概就是我們欠他錢要還錢,然後他們兩個人又把門打開在走出來,我們就站起來,我走到前面去請他們小聲一點,他們就走到門說我不讓你們在這邊開旅行社,如果我下次來就不是這樣子了。這些話是甲○○旁邊的人說的,我認得甲○○。因為上次是問辦公室裡面吵什麼,我確實沒有聽清楚,但是我很確定他們在外面講什麼,他們講完之後我們也開始報警,他們可能也擔心有人上來了,就邊罵邊離開公司。那個人講話的時候甲○○在旁邊附和,說欠錢公司還開這麼大。」、「(你在知見旅行社擔任何職務?)經理。(你的辦公室與告訴人辦公室有無相同?)有隔離。從旅行社外面進來,經過一個客廳,我可以看到門口,再一個門才進入董事長即告訴人辦公室。是平行的,但是我會先看到進來的人。(98年4月15日下午2時30分左右,你有無上班?)有。(你有無看到被告與另外一名男子進入你們旅行社?)有,他們進來沒有講話,他們問董事長在嗎,我們還沒有回答,他們就衝進去了。(後來被告與該名男子在董事長辦公室與乙○○談什麼事情?)我沒有聽清楚,只有聽到很吵鬧及拍桌子的聲音。(你有無聽到是誰與乙○○在吵鬧?)通不清楚,我聽到拍桌子聲音,我還有另外一個經理站起來,走到董事長辦公室門口,一位我不認識的男子把董事長辦公室的門打開,先走出來,在櫃台很大聲的說,你們怎麼可以讓外國人在這裡開旅行社,我絕對不讓外國人在這裡開旅行社,我們叫他小聲一點,他還說上什麼班,下次來就不是這樣子,我就叫小姐報警,打110,後來甲○○走出來,站在董事長辦公室門口要出大門的位置時說我下次來就不是這樣子了。(〈提示98偵續728第48頁之偵訊筆錄〉究竟被告當時有無說我下次來就不是這樣子這句話?)我確定他要走出大門之外有說這句話。...(98年4月15日下午2時天氣如何?)有點陰天。因為甲○○手上有拿雨傘之類東西,我確定是甲○○,另外一個人手上有沒有拿東西我不敢確定。(當時董事長辦公室門是否關起來?)還沒進去之前是開著,但他們進去之後就關起來,他們不讓我們進去。(你是否可以區別被告與另外一位男子講話的聲音?)沒辦法。(你有無辦法區別是何人拍桌子?)我沒看到。(〈提示98偵字第1302卷第32頁〉你當時說後來第二個進去的人就衝出來,罵我們說欠錢,就拿一根類似雨傘的東西揮舞,為何你剛才說不確定?)因為甲○○跟那個人二個人進來,我當時不曉得他們誰是誰,當時我不認識他們,是後來他們走了才知道哪個人是甲○○。」等語(參偵續卷第47至48頁及本院98年12月28日審判筆錄第2至5頁)屬實,復經當時恰至知見旅行社業務拜訪之證人葉湘倪迭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稱:「98年4月15日下午我有到知見旅行社。
我去旅行社業務拜訪。我是直接走到最裡面的辦公室,不是告訴人的辦公室,後來我聽到告訴人的辦公室有一些聲響,就有人走出來,我不認識那個人。我除了聽到一些聲響之外,還有聽到不讓告訴人在這邊開公司,是類似這種話,他是在告訴人辦公室外面講的,所以我才聽到。」、「因為我有辦飯店的業務,所以有時候會到他們公司。98年4月15日我有到知見旅行社,我進去之後並不是要找董事長,而是要找一位業務的賴經理,我就直接走到他的位置,在辦公室的最裡面,那個地方是看的到董事長的辦公室,但我沒有往裡面看。我沒有看董事長辦公室裡面有誰,但是我有聽到聲音,有男有女,應該有兩個人以上,感覺男生的聲音至少有兩個,女生的聲音只有一個。我覺得聽到爭吵的聲音。好像都在談錢方面的問題,我上次來作證的時候是記的比較清楚,有男生的聲音說不讓他們在這裡開公司。我有一直待到這些人離開,但是我一直待在後面,而且他們辦公室有OA隔起來,所以我沒有看到這些人的面貌。因為我有看到兩個人的背影,都是男生,離開前好像有說話,內容我不記得,但口氣很不好。我之後有問賴經理發生了什麼事,他只說不知道。」等語(參偵字卷第38頁、偵續卷第46至47頁)屬實,且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建瑜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也要證明4月15日當天,我有接到兩通聯絡,是丙○○打給我交給乙○○聽,乙○○叫我過去,但我沒有辦法過去,我只有聽到有男子咆哮的聲音,但內容聽不清楚,第二通就沒有聽到咆哮的聲音,但乙○○的聲音很緊張,我就問她要不要報警,她就說好。我才會在當下從事務所幫她報警。」、「(是否認識本件告訴人?)認識。他是我的當事人。他有民事及刑事案件委任我。(98年4月15日當時告訴人乙○○有刑事及民事案件委任你處理中嗎?)刑事已經結束,民事部分我要回去查一下,委任期間何時開始我現在不確定。(當天下午你有無接到乙○○或知見旅行社的什麼人打電話給你?)有,接過二通,應該都是丙○○打給我的,但第一通我忘記有無跟乙○○講到話,但我確定有跟丙○○講話,但第二通我確定有跟乙○○講話。(請敘述這二通電話丙○○和乙○○與你通話內容?)第一通我接到電話我人在計程車內,通話內容是要我立刻去知見旅行社,因為甲○○帶人到知見旅行社,說很兇,是黑道法律顧問,要知見旅行社的律師馬上過來,因為當時我要回事務所開會,我就安撫他說你先跟他談一談,有需要再打給你,通話時間不長。第二通我回到事務所,要開會之前,接到丙○○打給我說董事長要找我,我就跟乙○○通話,他當時講話語調比較低,有點害怕,周遭比較吵雜,他說陳律師你現在可不可以馬上過來,我說我沒有辦法馬上過去,我可以請事務所另外一位藍律師過去,他說對方很兇,要你馬上過來可不可以,我就直接問他,董事長你報警了沒,他說沒有,我說你只要回答要或不要,要我就幫你報警,他說要,然後我就一邊請助理報警,一邊再安撫乙○○,後面沒有講什麼內容。(第二通電話乙○○有無跟你說對方有跟他說什麼話讓他害怕?)沒有講到對方說話內容。(在第一通電話和第二通電話通話中,你在電話中有無聽到甲○○或丙○○以外其他男子說話的內容?)我有聽到對話聲音,聽不出來對話內容,只聽到吵雜聲音。(可否聽得出來是誰在吵鬧?)我聽不出來是誰和誰吵鬧。(第一通和第二通電話你有無聽到咆哮聲音?)我沒有辦法確定是否咆哮,第一通我不記得,但第二通我印象比較深,異於一般電話對話的時候的背景,從第三者傳來或發出吵雜聲。(〈請提示98偵續728卷第28頁〉你在檢察官偵訊時說第二通就沒有聽到咆哮聲,為何與今日所述不同?)我不記得這個記載,可能漏看,兩通電話中,那天偵查庭檢察官突然要我說明,我回憶過程不明確,我現在可以確定我第一通是在計程車上接的,所以不是記得很清楚,應該是第二通乙○○跟我對話時,背景有吵雜,我更正以我今日所述比較接近事實。(是否認識丙○○?)也是在他們公司委任後才認識。(是否知道他有改名?)我最初認識他是叫 林偉樺 ,後來才知道他叫做丙○○。(根據證人丙○○於本院作證時說,當時許姓男子說他是黑道法律顧問,請告訴人的律師過來,告訴人乙○○就把許姓男子講的話跟律師說,究竟乙○○有無跟你說他是黑道法律顧問?)丙○○和乙○○都有跟我講。」等語(參偵續卷第28頁、本院98年12月28日審判筆錄第5至8頁)屬實,且被告既欲前往知見旅行社處理佣金問題,並夥同許姓男子於告訴人上班時間進入許多員工正在辦公之旅行社內,顯係藉勢向告訴人施壓,其所辯對告訴人並未口出惡言恐嚇之情形,衡與常情有違,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被告偕同許姓男子於知見旅行社向告訴人恫稱「我是黑道的法律顧問,你承認有承認的方法,不承認有不承認的方法,我要讓你在臺灣開不成旅行社,也可以馬上叫兄弟上來把公司砸了」及「我下次來就不是這樣了」等語,顯係以加害財產之惡害通知告訴人,衡情已足使人心生畏懼,自足生危害於告訴人財產之安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許姓成年男子之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尚無不良素行,其不思以正當手段處理佣金問題,竟夥同許姓男子以危害他人自由、財產之事恫嚇他人,實無足取,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對被害人所生危害,併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甄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