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榮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榮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榮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七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經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四0八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二0五八一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