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柳建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建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91年度上更㈡字第69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1
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曾淑華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