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債權人 謝志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靖雯王文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㈡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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