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古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109年5月9│本院109年│109年10月│同左│109年12月2│││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日回溯72小│度簡字第│28日││日│││條例│,以新臺幣壹│時內某時│2091號│││││││仟元折算壹日││││││├─┼───┼──────┼─────┼─────┼─────┼─────┼─────┤│2│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109年8月14│本院109年│110年1月21│同左│110年3月19│││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日回溯72小│度簡字第│日││日│││條例│,以新臺幣壹│時內某時│2513號│││││││仟元折算壹日││││││├─┼───┼──────┼─────┼─────┼─────┼─────┼─────┤│3│毒品危│有期徒刑5月│109年11月│本院110年│110年3月8│同左│110年4月8│││害防制│,如易科罰金│13日回溯72│度簡字第│日││日│││條例│,以新臺幣壹│小時內某時│263號│││││││仟元折算壹日││││││├─┼───┼──────┼─────┼─────┼─────┼─────┼─────┤│4│竊盜│有期徒刑3月│109年6月5│本院110年│110年5月13│同左│110年6月16││││,如易科罰金│日至109年6│度簡字第│日││日││││,以新臺幣壹│月19日│201號│││││││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