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67號原告 李明峰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 徐弘棟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9萬2,8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