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監事臨時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 陳建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監事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經民國103年4月21日董監事臨時會決議,於同年6月24日前進行之增資、認股無效,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訴訟,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因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繳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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