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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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62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熊谷真樹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椰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周靜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7,8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80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裁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