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58號上訴人 黃進裕 被上訴人 楊容靚 以上上訴人與楊容靚因103年訴字第6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1,5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