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奇賢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5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