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13號上訴人 陳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永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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