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8號原告A1(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告 吳文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828號妨害風化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吳欣哲法官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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