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96號原告 黃義廸 兼訴訟代理人 黃慧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周美瑩 律師被告 張梓暘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之漏載,應補充「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因有與原本不符即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之處,故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