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4號聲請人 魏宏圭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前段及第90之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有明定。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鈞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5號不當得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112年10月開庭之庭期內容,怕有注意事項遺漏,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固屬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人;惟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僅記載為期明瞭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5號不當得利事件112年10月庭期開庭內容,因擔心有注意事項遺漏等情,而未依前揭規定,具體指陳上開庭期之言詞辯論筆錄究有何錯誤或遺漏之處,或敘明有何取得錄音光碟之合理正當性等具體事由,或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而參以法庭活動內容均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為主,聲請人如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聲請閱卷即可完足需求,核無聲請法院直接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基上,當認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與上揭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性顯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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