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中簡字第24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泊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徒刑參月」等語,均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處有徒刑參月」等語,漏載「期」1字,經核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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