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26號聲請人 方惠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高春菊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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