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89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
625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即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6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選任律師為代理人。惟並未提出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無資力支付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梁玉芬法官邱璿如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