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92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袁靜如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鄭垚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
1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李文賢法官陳真真法官黃麟倫法官陳毓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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