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簡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桃簡字第12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YESIFITRIYANA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YESIFITRIYANA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居留證、健保卡各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偽造本件特種文書之動機、情節及被告事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偽造之居留證、健保卡,依法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蕭佩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962號被告YESIFITRIYANA(印尼籍)
女33歲(民國75【西元1986】年0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
○區○○○街0號3樓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YESIFITRIYANA係來臺擔任監護工之印尼籍人士,於民國
105年8月9日以監護工名義入境抵臺後,於106年6月28日逃離其任職之雇主,而成為逃逸外籍移工。其為求能順利在臺灣找到工作賺取金錢,竟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印尼籍成年女子「ANNA」(下稱「ANNA」),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YESIFITRIYANA於108年5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其半身照片1張予「ANNA」,並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支付「ANNA」新臺幣(下同)10,000元,作為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下稱健保卡)之代價,謀議既定,「ANNA」隨即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接續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健保卡之內容為:居留證號「PL00000000」、姓名「 陳惠美 」、出生日期「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居留期限「2021年3月14日」、居留事由「依親-夫- 楊光宏 」、居留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核發單位「臺中市服務站」、核發日期「2018年10月15日」、護照號碼「KC73432」等資料後,將上開偽造證件寄至桃園市某處,由YESIFITRIYANA收受,足生損害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移工管理、中央健保局對於外國人健康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嗣YESIFITRIYANA於108年10月28日自行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到案,經專勤隊員要求提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時,發現其護照內夾有上開證件,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YESIFITRIYANA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且有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健保卡影本、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指紋卡片、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管理系統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表、YESIFITRIYANA之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居停留自由檢索報表、內政部移民署處分書及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目錄表及收據等各1份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被告與「ANNA」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至偽造之居留證、健保卡各1張係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生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檢察官蕭佩珊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王珊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