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聲請閱卷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81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因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張琳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張琳等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174號),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惟聲請人並非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張琳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亦未提出經當事人同意之證明。聲請人雖主張其為 殷武義 之債權人,惟殷武義僅係張琳等之訴訟代理人,並非當事人,難認聲請人對於該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卷宗,自不應許可。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毓秀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