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30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四六六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87年度易字第90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88年4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係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傳鉅通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傳鉅公司)、傳資通信有限公司(下稱傳資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丙○○、丁○○(均已結)分別係九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九強公司)、奇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致公司)之負責人;甲○○(已結)係鴻誌有限公司(下稱鴻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一)於民國92、93年間, 萬家瑛 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明知九強公司、奇致公司並未實際向傳鉅公司、傳資公司進貨,竟開立傳鉅公司、傳資公司之不實發票(詳細發票數量、金額及逃漏稅額如附表一所示),供九強公司、奇致公司充當進貨憑證,再由丙○○持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作為九強、奇致二家公司進項扣抵,幫助九強公司、奇致公司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該期間之營業稅(起訴書誤載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二)另亦明知傳鉅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浩英公司、鴻誌公司、東銀公司、達希公司、大碗公公司、凱訊公司、利揚公司、北興公司、廣海公司(詳如附表二所示),竟承前概括犯意,自92年1月至93年3月止,開立不實之傳鉅公司發票共計
120張,發票金額共計5818萬517元,供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款,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逃漏營業稅290萬9035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業稅之正確性。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並經同案被告丙○○、丁○○、甲○○;證人 田樹棟 、 馬振民 、 葉俊宏 、馬永勳、 楊福順 等人證述綦詳,並有和解書、說明書、財稅中心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傳鉅公司彰化銀行光復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表等件在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於同年二月二日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全文,自同年月二十六日生效施行;另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規定、第五十六條連續犯、第五十五條牽連犯、第四十七條累犯、第四十一條有關易科罰金等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茲就比較情形分述如下:㈠有關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行為時之商
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修正後則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可知修正後規定將法定本刑之罰金刑由新臺幣十五萬元提高為六十萬元,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部分,刑法分則
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第五十六條有關「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
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連續犯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而應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亦即被告基於概括犯意所為之數行為,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已不再成立連續犯而得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而應依具體行為之性質論罪。查被告先後二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罪行為均發生於新法施行之前,且其所為之各次行為,時間、地點、對象,各均獨立,但其時間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主觀上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皆得成立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得加重其刑;修正後既將連續犯之規定刪除,而被告前開數行為,並無接續犯或包括一罪、想像競合犯之情形,其先後多次犯行,各獨立成罪,應分論併罰,比較修正前、後規定,自以修正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㈣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
他罪名」之牽連犯之規定,經修正刪除。亦即修正後之刑法,已無牽連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所犯之數罪,應按其具體情形論罪。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而應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自以修正前之牽連犯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㈤刑法第四十一條有關易科罰金之規定,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
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係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㈥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
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處斷。
㈦至關於累犯之部分,本件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構成累犯,逕行適用修正後規定即可。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九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乙○○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前科及刑之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之。爰審酌被告 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其為公司負責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數額甚大,損及稅捐核課之公平及正確性,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能坦承犯行,頗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且非同條例第三條所定不得減刑之罪,是併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予以減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藍海凝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1、奇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買方)向傳資通信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賣方)取得之發票如下:
┌─┬─────┬─────┬──────┬─────┐│編│開立年月日│發票號碼│發票金額│逃漏稅額││號│││(新臺幣)│(新臺幣)│├─┼─────┼─────┼──────┼─────┤│1│93年7月間│AU00000000│781,291元│39,065元│├─┼─────┼─────┼──────┼─────┤│2│93年7月間│AU00000000│599,988元│29,999元│├─┼─────┼─────┼──────┼─────┤│3│93年7月間│AU00000000│497,990元│24,000元│├─┼─────┼─────┼──────┼─────┤│4│93年7月間│AU00000000│680,183元│34,009元│├─┼─────┼─────┼──────┼─────┤│5│93年7月間│AU00000000│460,981元│23,049元│├─┴─────┴─────┼──────┼─────┤│合計│3,002,433元│150,122元│└─────────────┴──────┴─────┘
2、奇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買方)向傳鉅通訊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賣方)取得之發票如下:
┌─┬─────┬─────┬──────┬─────┐│編│開立年月日│發票號碼│發票金額│逃漏稅額││號│││(新臺幣)│(新臺幣)│├─┼─────┼─────┼──────┼─────┤│1│92年5月間│TU00000000│240,000元│12,000元│├─┼─────┼─────┼──────┼─────┤│2│92年5月間│TU00000000│192,000元│9,600元│├─┼─────┼─────┼──────┼─────┤│3│92年5月間│TU00000000│168,000元│8,400元│├─┼─────┼─────┼──────┼─────┤│4│92年6月間│TU00000000│432,000元│21,600元│├─┼─────┼─────┼──────┼─────┤│5│92年6月間│TU00000000│300,000元│15,000元│├─┼─────┼─────┼──────┼─────┤│6│92年6月間│TU00000000│468,000元│23,400元│├─┼─────┼─────┼──────┼─────┤│7│92年7月間│UU00000000│336,000元│16,800元│├─┼─────┼─────┼──────┼─────┤│8│92年7月間│UU00000000│360,000元│18,000元│├─┼─────┼─────┼──────┼─────┤│9│92年7月間│UU00000000│216,000元│10,800元│├─┼─────┼─────┼──────┼─────┤│10│92年7月間│UU00000000│288,000元│14,400元│├─┼─────┼─────┼──────┼─────┤│11│92年11月間│WU00000000│498,315元│24,916元│├─┼─────┼─────┼──────┼─────┤│12│92年11月間│WU00000000│501,900元│25,095元│├─┼─────┼─────┼──────┼─────┤│13│92年12月間│WU00000000│446,000元│22,300元│├─┼─────┼─────┼──────┼─────┤│14│92年12月間│WU00000000│597,500元│29,875元│├─┼─────┼─────┼──────┼─────┤│15│92年12月間│WU00000000│440,350元│22,018元│├─┼─────┼─────┼──────┼─────┤│16│93年1月間│XU00000000│690,305元│34,515元│├─┼─────┼─────┼──────┼─────┤│17│93年1月間│XU00000000│626,205元│31,310元│├─┼─────┼─────┼──────┼─────┤│18│93年1月間│XU00000000│690,305元│34,515元│├─┴─────┴─────┼──────┼─────┤│合計│7,490,880元│374,544元│└─────────────┴──────┴─────┘
3、九強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買方)向傳資通信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賣方)取得之發票如下:
┌─┬─────┬─────┬──────┬─────┐│編│開立年月日│發票號碼│發票金額│逃漏稅額││號│││(新臺幣)│(新臺幣)│├─┼─────┼─────┼──────┼─────┤│1│92年11月間│WU00000000│656,250元│32,813元│├─┼─────┼─────┼──────┼─────┤│2│92年11月間│WU00000000│656,250元│32,813元│├─┴─────┴─────┼──────┼─────┤│合計│1,312,500元│65,626元│└─────────────┴──────┴─────┘
4、九強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買方)向傳鉅通訊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賣方)取得之發票如下:
┌─┬─────┬─────┬──────┬─────┐│編│開立年月日│發票號碼│發票金額│逃漏稅額││號│││(新臺幣)│(新臺幣)│├─┼─────┼─────┼──────┼─────┤│1│92年8月間│UU00000000│480,000元│24,000元│├─┼─────┼─────┼──────┼─────┤│2│92年8月間│UU00000000│480,000元│24,000元│├─┼─────┼─────┼──────┼─────┤│3│92年8月間│UU00000000│540,000元│27,000元│├─┼─────┼─────┼──────┼─────┤│4│92年9月間│VU00000000│548,114元│27,406元│├─┼─────┼─────┼──────┼─────┤│5│92年9月間│VU00000000│476,000元│23,800元│├─┼─────┼─────┼──────┼─────┤│6│92年9月間│VU00000000│476,000元│23,800元│├─┼─────┼─────┼──────┼─────┤│7│92年10月間│VU00000000│900,830元│45,042元│├─┼─────┼─────┼──────┼─────┤│8│92年10月間│VU00000000│447,440元│22,372元│├─┼─────┼─────┼──────┼─────┤│9│92年10月間│VU00000000│452,200元│22,610元│├─┼─────┼─────┼──────┼─────┤│10│92年11月間│WU00000000│688,800元│34,440元│├─┼─────┼─────┼──────┼─────┤│11│92年12月間│WU00000000│485,000元│24,250元│├─┼─────┼─────┼──────┼─────┤│12│92年12月間│WU00000000│445,000元│22,250元│├─┼─────┼─────┼──────┼─────┤│13│92年12月間│WU00000000│284,540元│14,227元│├─┼─────┼─────┼──────┼─────┤│14│92年12月間│WU00000000│285,514元│14,276元│├─┼─────┼─────┼──────┼─────┤│15│93年1月間│XU00000000│803,712元│40,186元│├─┼─────┼─────┼──────┼─────┤│16│93年1月間│XU00000000│788,920元│39,446元│├─┼─────┼─────┼──────┼─────┤│17│93年1月間│XU00000000│808,643元│40,432元│├─┼─────┼─────┼──────┼─────┤│18│93年1月間│XU00000000│798,782元│39,939元│├─┴─────┴─────┼──────┼─────┤│合計│10,189,495元│509,476元│└─────────────┴──────┴─────┘附表二:
1、鴻誌公司向傳鉅公司取得之發票如下:┌─┬─────┬─────┬───────┐│編│開立年月日│發票號碼│發票金額││號│││(新臺幣)│├─┼─────┼─────┼───────┤│1│92年1月間│RU00000000│292,000元│├─┼─────┼─────┼───────┤│2│92年1月間│RU00000000│292,000元│├─┼─────┼─────┼───────┤│3│92年1月間│RU00000000│292,000元│├─┼─────┼─────┼───────┤│4│92年1月間│RU00000000│109,500元│├─┼─────┼─────┼───────┤│5│92年3月間│SU00000000│747,500元│├─┼─────┼─────┼───────┤│6│92年3月間│SU00000000│735,000元│├─┼─────┼─────┼───────┤│7│92年3月間│SU00000000│585,000元│├─┼─────┼─────┼───────┤│8│92年3月間│SU00000000│277,500元│├─┼─────┼─────┼───────┤│9│92年3月間│SU00000000│857,500元│├─┼─────┼─────┼───────┤│10│92年5月間│TU00000000│193,900元│├─┼─────┼─────┼───────┤│11│92年5月間│TU00000000│450,000元│├─┼─────┼─────┼───────┤│12│92年5月間│TU00000000│480,000元│├─┼─────┼─────┼───────┤│13│92年5月間│TU00000000│224,400元│├─┼─────┼─────┼───────┤│14│92年5月間│TU00000000│225,600元│├─┼─────┼─────┼───────┤│15│92年6月間│TU00000000│480,000元│├─┼─────┼─────┼───────┤│16│92年6月間│TU00000000│320,950元│├─┼─────┼─────┼───────┤│17│92年6月間│TU00000000│106,000元│├─┼─────┼─────┼───────┤│18│92年7月間│UU00000000│593,400元│├─┼─────┼─────┼───────┤│19│92年7月間│UU00000000│407,000元│├─┼─────┼─────┼───────┤│20│92年8月間│UU00000000│492,280元│├─┼─────┼─────┼───────┤│21│92年8月間│UU00000000│222,000元│├─┼─────┼─────┼───────┤│22│92年8月間│UU00000000│36,000元│├─┼─────┼─────┼───────┤│23│92年9月間│VU00000000│684,000元│├─┼─────┼─────┼───────┤│24│92年9月間│VU00000000│316,028元│└─────────────┴───────┘
2、凱訊公司向傳鉅公司取得之發票如下:┌───┬──────┬───────┬─────┐│編號│開立年月日│統一發票號碼│發票金額(│││││新臺幣)│├───┼──────┼───────┼─────┤│1│92年4月間│SU00000000│524,640元│├───┼──────┼───────┼─────┤│2│92年4月間│SU00000000│95,400元│├───┼──────┼───────┼─────┤│3│92年6月間│TU00000000│50,140元│├───┼──────┼───────┼─────┤│4│92年6月間│TU00000000│450,000元│├───┼──────┼───────┼─────┤│5│92年10月間│VU00000000│574,550元│├───┼──────┼───────┼─────┤│6│92年10月間│VU00000000│476,000元│├───┼──────┼───────┼─────┤│7│92年10月間│VU00000000│476,000元│├───┼──────┼───────┼─────┤│8│92年11月間│WU00000000│501,900元│├───┼──────┼───────┼─────┤│9│93年1月間│XU00000000│320,150元│├───┼──────┼───────┼─────┤│10│93年1月間│XU00000000│395,150元│├───┼──────┼───────┼─────┤│11│93年1月間│XU00000000│285,300元│├───┼──────┼───────┼─────┤│12│93年3月間│YU00000000│310,762元│├───┼──────┼───────┼─────┤│13│92年3月間│YU00000000│286,857元│└───┴──────┴───────┴─────┘
3、東銀公司向傳鉅公司取得之發票如下:┌───┬──────┬───────┬─────┐│編號│開立年月日│統一發票號碼│發票金額(│││││新臺幣)│├───┼──────┼───────┼─────┤│1│92年3月間│SU00000000│537,500元│├───┼──────┼───────┼─────┤│2│92年3月間│SU00000000│735,000元│├───┼──────┼───────┼─────┤│3│92年3月間│SU00000000│325,000元│├───┼──────┼───────┼─────┤│4│92年3月間│SU00000000│535,000元│├───┼──────┼───────┼─────┤│5│92年3月間│SU00000000│490,000元│└───┴──────┴───────┴─────┘
4、北興公司向傳鉅公司取得之發票如下:┌───┬──────┬───────┬─────┐│編號│開立年月日│統一發票號碼│發票金額(│││││新臺幣)│├───┼──────┼───────┼─────┤│1│92年1月間│RU00000000│371,429元│├───┼──────┼───────┼─────┤│2│92年1月間│RU00000000│866,667元│├───┼──────┼───────┼─────┤│3│92年1月間│RU00000000│544,762元│├───┼──────┼───────┼─────┤│4│92年1月間│RU00000000│866,667元│├───┼──────┼───────┼─────┤│5│92年1月間│RU00000000│742,857元│├───┼──────┼───────┼─────┤│6│92年1月間│RU00000000│866,667元│├───┼──────┼───────┼─────┤│7│92年1月間│RU00000000│742,857元│├───┼──────┼───────┼─────┤│8│92年2月間│RU00000000│429,167元│├───┼──────┼───────┼─────┤│9│92年2月間│RU00000000│441,000元│├───┼──────┼───────┼─────┤│10│92年2月間│RU00000000│789,333元│├───┼──────┼───────┼─────┤│11│92年2月間│RU00000000│517,000元│├───┼──────┼───────┼─────┤│12│92年2月間│RU00000000│716,576元│├───┼──────┼───────┼─────┤│13│92年2月間│RU00000000│863,333元│├───┼──────┼───────┼─────┤│14│92年2月間│RU00000000│863,333元│├───┼──────┼───────┼─────┤│15│92年2月間│RU00000000│380,833元│├───┼──────┼───────┼─────┤│16│92年7月間│UU00000000│520,600元│├───┼──────┼───────┼─────┤│17│92年7月間│UU00000000│480,000元│├───┼──────┼───────┼─────┤│18│92年9月間│VU00000000│475,000元│├───┼──────┼───────┼─────┤│19│92年9月間│VU00000000│380,000元│├───┼──────┼───────┼─────┤│20│92年9月間│VU00000000│144,950元│├───┼──────┼───────┼─────┤│21│92年10月間│VU00000000│842,600元│├───┼──────┼───────┼─────┤│22│92年10月間│VU00000000│707,990元│├───┼──────┼───────┼─────┤│23│92年11月間│WU00000000│500,321元│└───┴──────┴───────┴─────┘
5、 利楊 公司向傳鉅公司取得之發票如下:┌───┬──────┬───────┬─────┐│編號│開立年月日│統一發票號碼│發票金額(│││││新臺幣)│├───┼──────┼───────┼─────┤│1│92年10月間│VU00000000│600,204元│├───┼──────┼───────┼─────┤│2│93年3月間│YU00000000│239,048元│├───┼──────┼───────┼─────┤│3│93年3月間│TU00000000│262,952元│└───┴──────┴───────┴─────┘
6、達希公司向傳鉅公司取得之發票如下:┌───┬──────┬───────┬─────┐│編號│開立年月日│統一發票號碼│發票金額(│││││新臺幣)│├───┼──────┼───────┼─────┤│1│92年1月間│RU00000000│324,381元│├───┼──────┼───────┼─────┤│2│92年1月間│RU00000000│748,571元│├───┼──────┼───────┼─────┤│3│92年5月間│TU00000000│740,600元│├───┼──────┼───────┼─────┤│4│92年5月間│TU00000000│162,000元│├───┼──────┼───────┼─────┤│5│92年5月間│TU00000000│488,000元│├───┼──────┼───────┼─────┤│6│92年5月間│TU00000000│736,000元│├───┼──────┼───────┼─────┤│7│92年5月間│TU00000000│515,460元│├───┼──────┼───────┼─────┤│8│92年5月間│TU00000000│448,000元│├───┼──────┼───────┼─────┤│9│92年6月間│TU00000000│480,000元│├───┼──────┼───────┼─────┤│10│92年6月間│TU00000000│423,050元│├───┼──────┼───────┼─────┤│11│92年7月間│UU00000000│432,000元│├───┼──────┼───────┼─────┤│12│92年7月間│UU00000000│568,000元│├───┼──────┼───────┼─────┤│13│92年7月間│UW00000000│432,000元│├───┼──────┼───────┼─────┤│14│92年9月間│VU00000000│494,000元│├───┼──────┼───────┼─────┤│15│92年9月間│VU00000000│506,052元│├───┼──────┼───────┼─────┤│16│92年10月間│VU00000000│765,790元│├───┼──────┼───────┼─────┤│17│92年10月間│VU00000000│708,300元│├───┼──────┼───────┼─────┤│18│92年10月間│VU00000000│732,000元│├───┼──────┼───────┼─────┤│19│92年10月間│VU00000000│795,000元│├───┼──────┼───────┼─────┤│20│92年11月間│WU00000000│522,215元│├───┼──────┼───────┼─────┤│21│92年11月間│WU00000000│478,000元│├───┼──────┼───────┼─────┤│22│93年1月間│XU00000000│244,805元│├───┼──────┼───────┼─────┤│23│93年1月間│XU00000000│481,550元│├───┼──────┼───────┼─────┤│24│93年1月間│XU00000000│273,690元│├───┼──────┼───────┼─────┤│25│93年3月間│YU00000000│297,023元│├───┼──────┼───────┼─────┤│26│93年3月間│YU00000000│297,024元│├───┼──────┼───────┼─────┤│27│93年3月間│YU00000000│237,619元│├───┼──────┼───────┼─────┤│28│93年3月間│YU00000000│178,214元│├───┼──────┼───────┼─────┤│29│92年6月間│YU00000000│190,095元│└───┴──────┴───────┴─────┘
7、浩英公司向傳鉅公司取得之發票如下:┌───┬──────┬───────┬─────┐│編號│開立年月日│統一發票號碼│發票金額(│││││新臺幣)│├───┼──────┼───────┼─────┤│1│92年4月間│SU00000000│612,600元│├───┼──────┼───────┼─────┤│2│92年4月間│SU00000000│622,500元│├───┼──────┼───────┼─────┤│3│92年4月間│SU00000000│363,000元│├───┼──────┼───────┼─────┤│4│92年4月間│SU00000000│402,000元│├───┼──────┼───────┼─────┤│5│92年6月間│TU00000000│551,400元│├───┼──────┼───────┼─────┤│6│92年6月間│TU00000000│248,750元│├───┼──────┼───────┼─────┤│7│92年7月間│UU00000000│390,700元│├───┼──────┼───────┼─────┤│8│92年7月間│UU00000000│610,000元│├───┼──────┼───────┼─────┤│9│92年8月間│UU00000000│473,970元│├───┼──────┼───────┼─────┤│10│92年8月間│UU00000000│646,200元│├───┼──────┼───────┼─────┤│11│92年8月間│UU00000000│630,050元│├───┼──────┼───────┼─────┤│12│92年9月間│VU00000000│570,000元│├───┼──────┼───────┼─────┤│13│92年9月間│VU00000000│430,000元│└───┴──────┴───────┴─────┘
8、廣海公司向傳鉅公司取得之發票如下:┌───┬──────┬───────┬─────┐│編號│開立年月日│統一發票號碼│發票金額(│││││新臺幣)│├───┼──────┼───────┼─────┤│1│93年2月間│XU00000000│260,238元│├───┼──────┼───────┼─────┤│2│93年2月間│XU00000000│260,238元│├───┼──────┼───────┼─────┤│3│93年2月間│XU00000000│260,238元│├───┼──────┼───────┼─────┤│4│93年2月間│XU00000000│940,952元│├───┼──────┼───────┼─────┤│5│93年2月間│XU00000000│780,714元│├───┼──────┼───────┼─────┤│6│93年2月間│XU00000000│470,476元│├───┼──────┼───────┼─────┤│7│93年2月間│XU00000000│940,952元│└───┴──────┴───────┴─────┘
9、大碗公公司向傳鉅公司取得之發票如下:┌───┬──────┬───────┬─────┐│編號│開立年月日│統一發票號碼│發票金額(│││││新臺幣)│├───┼──────┼───────┼─────┤│1│92年1月間│RU00000000│748,571元│├───┼──────┼───────┼─────┤│2│92年1月間│RU00000000│573,905元│├───┼──────┼───────┼─────┤│3│92年1月間│RU00000000│748,5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