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乙○○
甲○○○戊○○丙○○丁○○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被告庚○○上列被告庚○○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二五九號),經原告乙○○、甲○○○、戊○○、丙○○、丁○○、己○○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柯姿佐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