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小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小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小上字第33號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世外桃源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4號事件(先位之訴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備位之訴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12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4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進柳
法官陳永來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交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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