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O一號原告癸○○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複代理人 廖永煌 律師被告即被繼承人壬○○之承受訴訟人辰○○○
寅○○巳○○卯○○被告己○○
丁○○乙○○辛○○庚○○戊○○子○○甲○○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丑○○住同上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丙○○住桃園縣
三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辰○○○、寅○○、巳○○、卯○○為被告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因被告即被繼承人壬○○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亡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迄今。茲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補來被繼承人壬○○之繼承人有辰○○○、寅○○、巳○○、卯○○四人,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可稽,惟上開三人迄今尚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