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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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庚○○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就所提附表建物部分之建號、層數、附屬建物,錯誤部分予以更正,並標示清楚。
(二)補提債務人乙○○、丙○○及相對人己○○、戊○○、丁○○、甲○○○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補欠繳明細表,並釋明已收迄息日。
(四)請釋明借據上利率為百分之三點五五,聲請狀卻載為百分之三點八九,為何不一致或補利息表。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宣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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