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交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審交聲字第16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於民國98年3月23日所為之處分(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關於吊扣駕駛執照拾貳個月部分撤銷。
甲○○自用小客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吊扣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壹年。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8年3月12日1時10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南投縣○○鎮○○路、平等街口,為警攔檢稽查,並對之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值為0.36毫克,乃以其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25-0.4)」之違規,掣發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舉發,並由原處分機關於98年3月23日以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裁決書依法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9,500元,並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及施以道安講習等語。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因上揭酒駕違規為警查獲,當時係駕駛上揭自小客車,吊扣者應為自小客車駕駛執照,而異議人持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盼能繼續使用以維生計,為此,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又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處汽車駕駛人罰鍰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駕駛執照2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次按94年12月14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固明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惟此條文業經修正為:「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此一條文修正之原因乃係舊法將違法或違規駕駛人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一併吊扣或吊銷失之過酷,影響人民工作及生活甚鉅,故依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之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不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僅於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始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限縮原條文之適用範圍。申言之,如駕駛機車,而遇有吊扣其駕駛執照之違規,僅吊扣其機車駕駛執照,駕駛自用小客車遇有吊扣其駕駛執照之違規,僅吊扣其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不得擴張解釋,再將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一併吊扣。而前開新修正條文,經總統於94年12月14日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9321號令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於95年2月27日以院臺交字第0950082898號令發布定95年3月1日起施行。本件異議人於98年3月12日違規時,上開新修正之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業已生效施行,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四、經查:㈠異議人於上揭時、地酒後駕駛上揭自小客車,經測試檢定有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乙節,有系爭舉發通知單、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復為異議人所自承,堪認其行為確已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違規行為。
㈡又異議人所領有之駕照係普通小客車、普通大客車、職業大
客車及職業聯結車等駕駛執照,此有南投監理站汽車駕駛人螢幕列印1紙在卷可參,而異議人為本件違規行為時,係駕駛上揭自小客車,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其依法所受之吊扣處分應對異議人所領有且仍有效之自小客車駕駛執照為之,自不得以異議人駕駛上揭自小客車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違規行為,進而吊扣異議人之其他各級駕駛執照,原處分機關未審酌及此,逕為裁罰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指異議人所領有之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即難認為允當。至原處分就吊扣處分以外所為之裁處,未據異議人聲明異議,爰不予審究,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於前揭時、地,確實有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已如前述,惟原處分機關就關於「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指異議人所領有之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部分之裁處,既有前述之不當,自應由本院將此部分撤銷,並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處罰。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