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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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家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己○○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丙○○、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二人訴訟標的金(價)額均為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陸佰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二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洪生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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