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4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鄧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