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70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複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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