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發掘墳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發掘墳墓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古秋菊
法官賴彥魁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