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簡字第2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丙○○訴訟能力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丙○○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3日以98年度禁字第106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其為無訴訟能力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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