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1號上訴人丁○○以上上訴人與丙○○、甲○○、乙○○因97年訴字第1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