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7004296號)等語。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帶同或促請被告到案之事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二紙、送達證書三份、通知書二件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五月五日竹檢國執則98執助184字第11541號函暨檢送之拘提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顯然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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