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182號原告 陳育華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煥雄 即 劉內 兒科診所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零叁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陳育華與被告劉煥雄即 劉內兒科 診所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596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惟其中7萬8018元(=超時工作工資6萬9018元+喪假工資9000元)係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10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