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117號上訴人 李暢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萬8,827.5元,折合新臺幣52萬7,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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