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102號債權人 劉宸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超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票據號碼STA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超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101年12月20日經授中字第101328696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㈢陳報利息起算日(支票並無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