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告 林世杰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被告 陳燕貞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就鈞院103年司促字第31500號支付命令裁定之債權不存在。」第2項請求:「鈞院104年度司執二字第2345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4年5月18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次序1所受分配之執行費新臺幣(下同)13,940元、次序5被告陳燕貞所受分配之債權2,131,562元,合計2,145,502元均應自系爭分配表中剔除,返還原告。」是原告合併提起之訴訟有兩種,聲明第1項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聲明第2項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二者之訴訟標的互有競合關係,依前揭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支付命令裁定之債權額12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主張改分配予原告部分之2,145,50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訴之聲明第2項即2,145,502元定之,則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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