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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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79號原告 吳仁村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被告 蔡杏宜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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