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22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劉逸宏
債務人辰鑫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賴姿羽
人
債務人 廖信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參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