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39號

聲請人 周賢澤

周黎瓊

周敦鍠

周黎玲

周黎璇

郭惠愛 (即 周哲文 之承受訴訟人)

BrandonChou(即周哲文之承受訴訟人)

MasonChou(即周哲文之承受訴訟人)

相對人 郭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85,868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36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6,208元、土地複丈費3,680、謄本費5,180元、警員差旅費800元,合計185,86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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