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玉琳律師
彭火炎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99年7月29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陳德池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