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共拾叁點肆捌玖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875號裁定另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0年2月12日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6月18日以90年度戒偵字第49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送鑑定後,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
1紙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6月18日以90年度戒偵字第49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被告該案為警查扣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分裝3包(淨重13.5222公克,驗餘淨重13.4895公克)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該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確係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