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4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國強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洪國強所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係高達每公升0.63毫克,足徵被告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