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現無在監、在押,且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9年8月16日甲○朝申99執10893字第69
020號函、板橋地檢署99年10月5日板檢 玉丁 99執助3209字第29995號函、拘票、送達證書及警員報告書影本等附卷可稽,嗣經聲請人囑託板橋地檢署依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遵期協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屆期仍未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前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8月16日甲○朝申99執10893字第69020號函、刑事被告保證書及板橋地檢署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堪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