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760號
原告 周大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吉浩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