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57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李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