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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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之程式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施慶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官